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坑农害农 国法不容

1999-03-16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农民,是个庞大的消费群体,扩大内需、拉动生产,农村市场具有巨大的潜力。然而,记者从中国消费者协会得来的消息却令人不安:1998年在全国各类商品投诉中,农资类商品增幅最高,比上一年增长了30.1%,如浙江省同比增长达63.8%;在全年投诉总量及各大类商品中假冒商品投诉都下降的情况下,对农资类的假冒商品投诉却比上一年增长了24.6%。

农村消费不容乐观

案例一:

黑龙江省林甸县大树林村农民奚国奇1995年7月从哈尔滨市某实验农场种子商店购买了45斤章丘水寨葱籽,栽种280余亩。第二年8月,他发现大葱品种与产品说明不符,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。经县农技推广中心鉴定,此葱籽不符合种子包装上章丘大葱的优良品质特征。商店实地查看后,承认种子纯度有问题,但只同意赔偿1万余元,奚不服,1996年10月诉讼至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,法院将种子带到海南省试验鉴定,1998年5月,法院判决赔偿奚国奇1.15万元,而此时,他仅为此案已经14次往返哈尔滨市,车旅费、诉讼费、电话费就超过了上万元,他不服判决,又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,法官认为,按亩产和相应价格计算,奚国奇的损失可达20万元,但此案涉及的被告单位因无经营能力,使此案拖了两年多,至今无法了结。

案例二:

福建省某县八字桥乡农民郑祖梁1997年从县种子公司蔬菜部和个体商贩罗某手中购买了“金韩牌”短叶萝卜种子,结果90%只开花,不长或只长极小的萝卜。县消协调查发现,这些种子无检疫证、无检验合格证、无生产日期、无有效期,属陈年老种。

此外,假酒、啤酒瓶爆炸、高压锅爆炸、灯油爆炸、“电猫”等劣质小商品伤人致残、“杀虫剂”爆炸、农药残留等使农民深受其害。

农民不再沉默

农村消费者是最易受害、也是最脆弱的消费群体。因为生活资料、生产资料受损,直接危及生存,所以最痛恨假冒伪劣产品。

新疆自治区库尔勒恰尔巴哈乡维族农民艾合买提因购买了4瓶伪劣除草剂,麦田变荒田,求助消协,获赔5000元。重庆市壁山县农民张财富买回家的新彩电竟是维修过的“回炉”货,他一气之下,扛着电视机从山里进城索赔。黑龙江省巴彦县平庄村农民邱希贵,为了45元钱的劣质拖拉机配件,四进呼兰城、三上哈尔滨,终于满意而归。

陕西省渭南周家乡陈学海等21户农民因所购联合收割机质量低劣,多次与厂家交涉不成,选代表进京退车没取得结果,遂集资起诉,不仅官司胜诉,还带动当地另21户农民连锁诉讼,争回了自己的权利。长春市朝阳区辛屯村36户农民因受试验稻种之害,集体起诉,告倒出售不合格种子的市农科院水稻研究所。黑龙江省富裕县全好村村委会将所购劣质西瓜籽发票统一登记,由村干部、帮扶干部4次到百里之外找县消协、县种子公司和有关部门代村民投诉,使问题很快得到解决。

在一些地方,农民们要求在村里设置消费投诉站,加盟消协组织,义务宣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主动为被侵权者鼓与呼。中消协负责人说,这是“一种进步、一种提高、一种希望。”中消协还呼吁,要加快、加强农村消费者组织网络的发展和建设,及时反映农民的意见、要求,方便农民就地、就近投诉,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农民维权任重道远

农村消费者维权难,除了农民自身文化程度低、法律意识淡薄、农村交通不便、信息不灵等因素外,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,9亿农民的消费权益还没有真正引起全社会的重视。

地方保护主义在一些地方严重阻碍农民依法维权。据调查,在处理假种子及农用物资侵害农村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中,一些地方官员站在地方利益上,践踏法律,使农民有理难诉。此外,“打官司难”、“取证鉴定难”、“索赔难”等等,都严重地影响着《消法》在农村的执行。

有关人士认为,有效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整套政策、措施和办法尚待进一步制订、完善和落实。司法、工商、质量监督、商业等有关部门应把握各自职能,强化对农村工作的监督、监管力度,密切配合,形成合力。经营者应深入农村市场调查研究,向农民提供适销对路、质优价廉的商品,并开拓农村售后服务网点,服务到村、到田间地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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